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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7 16:42:57     点击量:1379次    作者:管理员   分享到: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97

颁布日期:2001619

类 别: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7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