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我们对前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具体优惠政策有: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四项政策。实施期限为2001年至2010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改善投资环境政策中的第二项:“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鼓励类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程序
根据《陕西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精神,2005年前税务部门按程序可自行确定是否减免。2005年起,由企业申请,经地方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工信厅进行鼓励类企业确认,并且进行年审。待相关附件齐备后,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十一五”期间所得税优惠减免情况
由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相对特殊,目前尚未全部理清,据粗略统计,2006-2009年(2010年国税减免情况暂未统计出来)期间,全市国税共减免78.63亿元,包括能源和资源类企业减免78.52亿元;地税共减免了18.37亿元多,包括能源和资源类企业减免18.34亿元。分年度情况如下:
2006年全市国税共有16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23.61亿元,全部是能源和资源类企业;地税共有11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2.213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9户,减免2.206亿元。
2007年全市国税共有2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25.10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19户,减免25.04亿元;地税共有1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3.183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8户,减免3.175亿元。
2008年全市国税共有2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16.90亿元,能源和资源类企业19户,减免16.89亿元;地税共有1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3.493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8户,减免3.487亿元。
2009年全市国税共有17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13.02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16户,减免12.97亿元;地税共有1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3.246亿元,其中能源和资源类企业8户,减免3.242亿元。
2010年地税上共有10户企业享受了减免,计6.238亿元,能源和资源类企业8户,减免6.231亿元;
四、存在问题及分析
(一)所得税减免结构极不合理
从所属看:中省企业居多,享受所得税减免额大。其中,国税涉及央企12户,四年累计减免所得税69.80亿元,占89%;省属国有企业9户,四年累计减免所得税1.56亿元,占2%;地税上涉及省属国有企业8户,五年累计减免所得税17.51亿元,占95%。 主要是神华、中石油、延长、陕煤等中省集团受益。
从行业看:煤、油、气、盐开采类行业多,享受所得税减免额大,以发电为主的转化类和其它行业极少。其中,四年来国税上煤、油、气、盐资源类开采企业14户,累计减免所得税51.63亿元,占65.66%;以煤炭为主的转化类企业16户,累计减免所得税26.99亿元,占34.21%;地税上煤、油、气、盐资源开采企业12户,五年累计减免所得税18.26亿元,占99.4%;发电企业1户,五年累计减免所得税750万元,所占比很小。
从税别看: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中,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注册时间在2002年前的,其所得税归地税管理,2002年之后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分配比例为为中、省、市、县6:2:1:1,2006-2009年,四年减免的90亿元中,中央减征约54亿元,省市县减征约为36亿元。
(二)利益分配和减免对象极不合理
目前,拥有资源配置及开发的行业实属暴利,对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000元(征求意见中)和银行储蓄5%的利息税,一个资源开发类企业几千万上亿元的所得税减免,并非政府支持的本意。在不开征可持续发展基金和资源税从价计征(煤炭尚未执行)尚未完全实施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鼓励类中的暴利行业仍给予税收的减免极不合理,不仅不能起到税收的调节作用,反而会助长收入差距的扩大,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更无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当前网络报告中我市超6000人的亿万富豪有许多便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
(三)报审混乱
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批程序,税务部门按程序审核上报到省级税务部门确认,必须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等,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减免。我市产业项目鼓励类确认初审上报存在扩权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企业多头上报的情况,比较混乱。根据已执行情况看,大多数未经市政府的研究,税务部门根据多个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自行初审上报所得税的减免,自主权过大,针对我市目前资源驱动型特征明显的实际情况,进行这样的减免,不利于我市产业升级和结构的调整,更不利于社会公平及企地的和谐发展。
五、几点建议
2010年5月中央两办印发了《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0]36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制订贯彻落实意见和政策实施细则。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该《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在上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之际,我们建议:
(一)关于鼓励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时限
建议目前暂停全市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免,待中省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市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再行研究制定具有可持续性、针对性、具有公平性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行有条件的所得税的减免
对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的减免,要视其不同情况和地方得利多少,尝试进行有条件的减免。建议:对于主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和炼焦业等资源开采业、配置资源的能源化工业等企业,若要享受鼓励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要求企业将所减免的税收额的80%交地方慈善事业管理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监督下,将该资金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上,或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对其慈善义举,给予社会荣誉。
(三)关于实行企业分类所得税的减免
如果有条件的减免不能实施的话,原则上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如煤矿建设类、能源化工类(尤其是配置资源的煤电一体化、煤化工项目)、天然气开发利用等在某些程度上具有“资源垄断性”产业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上报确认和减免。其它如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科技、引进先进技术及工艺项目及投资回收期限长的基础性产业等,可按程序上报,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实行统一的上报审批管理
建议对鼓励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确认和年审,由市发改委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同研究同意后上报,避免多头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所得税减免。
榆林市国税、地税税务部门在审核上报鼓励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时要附发改部门的意见,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年终须将全市鼓励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向全社会公示,增加其政策执行透明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