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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煤化工等项目须进园区
发布时间:2011-07-21 15:08:07     点击量:64次    作者:管理员   分享到:

7月流火,翼城城东钢铁厂的法人老宋更是心如火燎。按照山西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老宋计划新建的钢铁厂要追加6000万元的环保设施投入。

根据《规定》,钢铁企业原料要封闭储存,烧结机头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装置,而且高炉、转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炉渣利用率要达90%以上。

山西省环保厅厅长刘向东告诉记者,《规定》旨在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规定》,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和循环化发展的原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加强节水和统筹用水的管理。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复用率,减少外排量或实现零排放。

《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范围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两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等区域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草案》进一步提高了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对11类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其中包括: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良好区域等环境敏感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破坏严重的,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且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物总量,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新、改扩建项目;现有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按照承诺实施居民搬迁,拟进行新、改扩建的项目;选址、选线与规划及其他各行业部门规定的选址要求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