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据国内能源信息机构东方油气网测算,国内成品油调价已满足了“22个工作日”+ “正负4%变化率”的两个基本条件。自国家发改委2月8日上调成品油价以来 ,国际三地原油移动均价涨幅已近8%,但发改委并未宣布调价。市场人士预计,国内成品油价的相应调整将推迟到三月中旬。
尽管延迟调价早在市场预料之中,但何时调价及调整幅度这一悬念的延迟仍然引发了公众对于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期待。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加快推进资源价格改革,而通胀调控目标定在4%左右也为价格改革预留一定空间,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在政协小组讨论后透露,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会抓紧时机推出,已经将有关方案上报国务院。
这或预示,新一轮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大幕有望在年内拉开。
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不久或揭开面纱
现有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依据的是2009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成品油定价办法》:国内成品油定价以三地原油价格(发改委未明文表示,业内一般认为迪拜原油、北海布伦特原油和印尼辛塔原油)参考基准,加上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及合理利润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来设定柴油和汽油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则由零售价扣除规定价差得出。当三地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涨跌超过4%,政府酌情对油价进行调整。
此前2月28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指出,未来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缩短调价周期,改进调价操作方式,提高机制运行透明度。
据国家发改委咨询委员会委员、能源价格专家林伯强教授介绍,此次拟定推出的新方案中,调价周期或由22天缩短为10天,减小调价需要满足的油价波动幅度,改变三地调整挂靠油种——以WTI油价代替印尼辛塔油价。此外,新机制的另一项改变是,当国际油价在一定价格区间内波动时,发改委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由石油公司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此方案若将实施,一方面使油价调整的频率进一步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油价相对于国际油价的“刚性滞后”,抑制了油企对于调价的预期而产生的“囤油惜售”行为;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价格调整的发布权,有利于消解政府由于政策性考虑导致调价的“弹性滞后”因素,增加机制的透明度。
改革小步快走 未根除两大弊端
现有成品油定价因为其定价参考因素的不透明和时滞,以及带来油价的“涨多跌少,涨快跌慢”而被公众诟病,但在不少业内人看作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多种利益博弈下,资源品价格改革小步前进的无奈选择。
政府在先后施行了“成品油进口成本加成定价”(1998年)“新加坡成品油价自行升贴水”(2000年)、“三地成品油加成定价”(2001年)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三地原油加成定价”。但自2001年起采用的“国际基准油价+政府核定成本利润”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弊端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基于目前的“三地原油加成法”形成的成品油价格有两个重大缺陷。一是机制有着明显的滞后性,使得国内外成品油价格水平出现差异。由于调价周期过长,如果一段时间国际油价上涨而国内油价不动,两大集团对涨价存在预期,一方面进行囤油和惜售,另一方面更愿意将成品油出口,从而一定程度导致“油荒”频繁发生。
二是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定价基准,并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炼制成品油的原油成本。两大公司加工的原油并不是完全来自于进口,由于我国的资源税税率低,国有公司的原油开采成本远低于国际期货市场的价格。即使在国际采购中,我国公司也常是使用长期合约的模式,交割价格远远低于短期合约价格。此外,两大集团还有在海外的大量份额油。
此外,因为炼厂成本和销售行业的利润空间这两部分很难把握,由政府核定的成本和利润往往因其不透明而有夸大的嫌疑。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陈永杰指出,现行税收机制成为国际油价带动国内油价上涨的助推点;目前石油公司的前期投入行政定价与原油、成品油产出市场定价相背离;忽视了人民币升值对以美元计价的石油价格上涨的抵消。
定价机制亟待深层次破冰 配套改革需跟进
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无疑是众望所归的方向。但市场化,又不单单是“国际化”。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此前指出,价格改革的目标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与国际接轨”,这与国内资源条件有关。
基于目前成品油流通领域的现状不变的假设,进一步改革我国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消除现行机制的两大弊端。
一是消除现行定价机制中的“滞后因素”。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邓郁松建议,采取适时调价方式,每天公布一个最高限价,但每天最高限价的基准可以根据22天平均价来计算,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定价,同时,不要限定变化幅度达多少时才调整,每天调整就可以避免出现囤油现象和人为因素控制价格,也可以缓解市场供求失衡。
二是让定价机制更真实地反映炼油企业的成本及变动。在这方面,日本和韩国的改革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政府开始放松成品油市场管制,实行根据原油进口成本的月定批发价制度,即把原油(含进口成品油)的相关成本作为对象,以前一个月离岸价和近一个月内的平均汇率作为基础,确定与前一个月相比变动的幅度,据此来修订本月的批发价格。
1994年,韩国建立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联动机制。政府根据上个月进口原油的价格情况来调整本月的国内成品油。定价公式=上月销售价格*(1+本月调整率),调整率主要反映原油价格和汇率的变化。
不难发现,两国共通经验在于,在政府定价的过渡机制中以进口原油的平均价格作为价格联动的基础,加入更透明的汇率等本国市场因素。
陈永杰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如将国际“三地”22天平均价格涨跌4%作为国内油价调价窗口,改为按每月实际进口油价的平均价格涨跌3%作为国内油价调价窗口,国际油价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可每月一调;改进当前单纯按美元计价的国际油价确定国内油价定价的办法,将人民币汇率变化因素统一考虑进去。
但应该明确地是,改革的最终指向,仍是价格形成的市场化。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更离不开相关机制的配套改革。
成品油流通领域多元化主体的培育是成品油价格完全市场化的前提。全国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在今年两会中建议,国家应逐步放开石油进口、炼油等环节,国有石油巨头逐步让出成品油零售领域的市场份额,直至成品油零售环节彻底市场化。
虽然到时候政府退出价格的制定,但同时配合采用金融、税收、财政补贴、法律等多种手段对价格的波动进行规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方兆言在今年两会中提出,对于资源价格的改革,建议政府进行各类价格调节以应对市场的剧烈动荡,同时对战略性大宗商品和重要资源建立国家实物储备以调节余缺,烫平过度的波动。加强立法,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市场体系中的反垄断法是合理价格的重要保障。
具体在石油方面,国家用三大石油公司的部分国有股分红设立石油价格风险基金,通过买进卖出成品油平抑价格波动;建立石油期货市场,为石油生产和消费者搭建规避价格风险的平台;进一步完善石油的相关税收机制,针对汽柴油不同的消费结构,对汽柴油制品制订不同的消费税率,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这样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作用,又可避免重复征收,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