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提出,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该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种污染物的税额标准
税 目 |
计税单位 |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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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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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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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冶炼渣 |
每吨 |
25元 |
粉煤灰 |
每吨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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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 |
每吨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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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 |
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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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 |
每吨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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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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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 |
建筑施工噪声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3元 |
工业噪声 |
超标1分贝 |
每月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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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2分贝 |
每月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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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3分贝 |
每月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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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4分贝 |
每月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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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5分贝 |
每月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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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6分贝 |
每月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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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7分贝 |
每月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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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8分贝 |
每月1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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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9分贝 |
每月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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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0分贝 |
每月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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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1分贝 |
每月3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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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2分贝 |
每月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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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3分贝 |
每月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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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4分贝 |
每月7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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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5分贝 |
每月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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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16分贝 |
每月1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