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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加倍收税 煤炭等行业重点监控
发布时间:2015-06-12 10:18:26     点击量:335次    作者:管理员   分享到:

6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提出,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该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种污染物的税额标准

  

计税单位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

粉煤灰

每吨

30

炉渣

每吨

25

煤矸石

每吨

5

尾矿

每吨

15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

超标2分贝

每月440

超标3分贝

每月550

超标4分贝

每月700

超标5分贝

每月880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